(2015)深龙法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和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92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5170-2。法定代表人皮勇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焦明柱,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六级执法员。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龙劳监罚(2014)06-A002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多家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龙劳监罚(2014)06-A002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陈美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