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鹿得草与黄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得草,黄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82号原告:鹿得草,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罗勤,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男,汉,1968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鹿得草与被告黄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需暂时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