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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伟与王善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王善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723号原告:宋伟。被告:王善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与被告王善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 判 长  卢志平审 判 员  李继兵人民陪审员  耿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