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伟与王善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王善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723号原告:宋伟。被告:王善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与被告王善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 判 长 卢志平审 判 员 李继兵人民陪审员 耿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