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世满与向世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满,向世华,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向世满,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向世华,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世满诉被告向世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世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世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世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向世满负担。审 判 长 张 籍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人民陪审员 秦江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