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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世满与向世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满,向世华,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向世满,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向世华,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世满诉被告向世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世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世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世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向世满负担。审 判 长  张 籍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人民陪审员  秦江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