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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异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临清市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异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钰,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瓦房村。法定代表人:赵喜荣,经理。第三人:王春明。本院在执行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清市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清市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系第三人王春明、王立平于2011年12月5日王春明出资240万元、王立平出资60万元共同成立的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该公司开办时第三人王春明于2011年12月13日一次性抽逃注册资金3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春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春明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王春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54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