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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桂胜与王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张桂胜。被告王怀刚。原告张桂胜与被告王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怀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胜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因自己的车辆需要修理,向原告借款294491元,同年11月18日,被告又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8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674491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还款,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674491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被告王怀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王怀刚在暂支单上签字确认借张桂胜出车费、修理费共计294491元。2014年11月18日,王怀刚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借款人王怀刚借到张桂胜人民币380000元,并附有将车号为苏C×××××、苏C×××××半挂车两台抵押的内容,但相关车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暂支单、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怀刚向原告借款294491元、380000元,合计674491元,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王怀刚还款,现原告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王怀刚归还上述674491元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怀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桂胜借款67449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被告王怀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刘志东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