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桂芬与被执行人张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桂芬,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艾桂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张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桂芬与被执行人张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鹏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