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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谢小敏、谢建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华,谢小敏,谢建峰,谢君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委托代理人朱宏明,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甜,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谢小敏。被执行人谢建峰。被执行人谢君惠。申请执行人刘新华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谢小敏、谢建峰、谢君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谢小敏、谢建峰、谢君惠的财产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392号裁决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3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