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宏杰与许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宏杰,许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45-1号申请执行人孙宏杰。被执行人许巧娟。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宏杰与被执行人许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E幢507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蒲鞋市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茜昆路518弄168号(所有权证号:闵201302470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有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新明半岛梦泉轩4幢3单元801室(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中移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有牌号为浙C×××××(型号:WDBTJ56J25F)梅赛德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8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8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茜昆路的房产因抵押权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且房产坐落于上海市,故本院将处置权移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本案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许巧娟名下的车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