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刘强、张晓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住址:涉县城西街291号。负责人韩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建,市场营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苗苗,市场营销部经理。被告刘强。被告张晓赟。被告贾彦艳。被告王莹莹。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刘强、张晓赟、贾彦艳、王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8月7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宋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