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6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彩清与被告王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彩清,王艳芳,魏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榆民初字第06255-1号原告郝彩清。被告王艳芳。被告魏荣。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彩清与被告王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彩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告魏荣名下的陕K543**“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彩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登记在被告魏荣名下的陕K543**“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