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连执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市润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托尼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市润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托尼投资有限公司,周艳红,彭学忠,堪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徐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润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北路107-3号楼4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杨伟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托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海晟新寓708-712室。法定代表人李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艳红。被执行人彭学忠。被执行人堪士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润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连云港托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尼公司)、周艳红、彭学忠、堪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润新公司给付中行连云港分行借款人民币6192291.72元、律师费70000元及罚息(500万元部分: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以331.2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扣除8000元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以319.22917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扣除2030.6元利息。300万元部分: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周艳红、���学忠对润新公司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堪士军对润新公司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行连云港分行有权对托尼公司位于新浦区学院南路28号金秋情缘2、3层联通置业办公用房在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00元。由润新公司、托尼公司、周艳红、彭学忠、堪士军连带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行连云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托尼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学院南路28号金秋情缘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字第X00251351号,丘号:02481047-1号,建筑面积:314.99㎡】及其所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连国用(2011)第XP008237号,地号:320705003013GB00045,面积:127.3㎡】、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字第X00251352号,丘号:02481047-1-1号,建筑面积:626.46㎡】及其所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连国用(2011)第XP008238号,地号:320705003013GB00045,面积:252.1㎡】的联通置业办公用房予以评估【估价报告编号:苏房地估字(2014)连第010484号】,评估价为2层209.44万元,3层424.74万元,合计为634.18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报告均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据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因申请不同意接收该房地产,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