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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望红、陈艳霞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望红,陈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金望红。被执行人陈艳霞。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望红、陈艳霞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金望红、陈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99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9元、执行费1399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望红、陈艳霞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02796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