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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与郑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郑忠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国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琪,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亚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忠梅。委托代理人冯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安镇街道办)与被告郑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镇街道办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镇街道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镇街道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已由安镇街道办预交),由安镇街道办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