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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子涵与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涵,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539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女,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仁贞,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鑫大道12号盛景天下30幢1-商业门面8,组织机构代码07566980-9。法定代表人李婧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海燕,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海,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双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子涵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