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与陈香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陈香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12号。负责人何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三军。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炜。系该行职员。被告陈香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诉被告陈香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斯羽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