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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春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佃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光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