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许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35-1号原告山东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被告许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朗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晓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