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安乔商务9F。法定代表人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对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石家庄同道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