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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5号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法定代表人:蔡字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绪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卫路滨宛花园小区5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平。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向申请人购买混凝土。后申请人依约交货,但被申请人却未能按照约定付清全款,截至201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货款1585425.82元并产生违约金662714元未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鄂A×××××,品牌型号:三一牌SY5128THB)以及担保人徐宁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鄂A×××××,品牌型号:三一牌SY5271THB)。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扣押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鄂A×××××,品牌型号:三一牌SY5128THB)以及担保人徐宁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鄂A×××××,品牌型号:三一牌SY5271THB),查封时间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温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