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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王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号。负责人:王继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跃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刚,该行员工。被告:王建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诉被告王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向军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溯、人民陪审员刘晓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跃进、田刚,被告王建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诉称:2009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王建萍签订了编号为130675149-011-2009001229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王建萍向原告借款215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26日至2029年8月26日,王建萍自愿以其个人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如约提供了借款。现王建萍未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款,累计拖欠12期,连续拖欠6期,拖欠借款本金4093.48元,利息4022.19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王建萍与我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判令王建萍归还我行全部借款本息172554.57元(利息截止到2015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建萍对原告所诉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王建萍签订了编号为130675149-011-2009001229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王建萍向原告借款215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26日至2029年8月26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借款人违约的各种情形,其中“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第十七条约定了出现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的救济措施,其中“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和“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均为救济措施之一。王建萍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5号院2号楼8-301的个人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张房他证宣字第000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于2009年8月27日如约提供了借款。借款期间,王建萍未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款,累计拖欠12期,连续拖欠6期,拖欠借款本金4093.48元,利息4022.19元。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提交的编号为130675149-011-2009001229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009年8月27日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对账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王建萍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王建萍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要求解除与王建萍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判令王建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王建萍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王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借款本息172554.57元(利息截止到2015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对王建萍名下的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5号院2号楼8-301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王建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向军审 判 员  杨 溯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娜判决引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