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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季友祥、朱运成等与左成龙、阜宁县比莫钢材物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友祥,朱运成,陈克生,陈秀俊,周德林,陈昌演,祁建社,陈铭,左成龙,阜宁县比莫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382-1号申请执行人季友祥,农民。申请执行人朱运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克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秀俊,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德林,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昌演,农民。申请执行人祁建社,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铭,农民。被执行人左成龙,市民。被执行人阜宁县比莫钢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育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高素珍,该公司总经理。协助执行人阜宁县城市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被执行人阜宁县比莫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承建的四通花苑1、2、3号楼在协助人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72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