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庆凯电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庆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池世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济南庆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2003P3号。法定代表人丁萌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志龙,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诉济南庆凯电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爱如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张玲和被告济南庆凯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禄、樊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无经济往来,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贵院申请,要求保全原告的10万元存款,后贵院冻结了原告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桥支行的账户,2015年6月30日,原告单位才知账户被查封,2015年7月1日,贵院才解封原告账户,但已导致原告三笔贷款逾期,原告单位存在不良记录,年底贷款受到影响。综上,被告在无依据的情况下,保全原告的账户,于法于理不符。请求:1、确认被告申请保全原告存款并查封原告账户错误;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济南庆凯电器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保全原告账户属实,后来听原告讲财产保全错误,被告得知后在2015年6月29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没有主观恶意,提出对原告账户查封也是依据法院的要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因为被告保全的金额为100000元,且保全时间仅仅3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无经济往来。被告以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5988632,出票人为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某机电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9日,付款银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泗催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2015年6月26日,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本院对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签发号码为31400051/25988632银行承兑汇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根据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泗诉保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保全。并于2015年6月26日冻结了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桥支行账号为3213230301010000066456上的存款100000元。后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得知账户被保全,遂与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联系,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泗诉保字第0071-1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查封。并于2015年7月1日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因被告申请保全导致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桥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到期的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并对其贷款信用造成了一定影响。后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问题双方均认可为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15)泗诉保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5)泗诉保字第007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文本资料、企业信用报告、承兑汇票存根、被告提供的本院(2015)泗催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债权债务纠纷,但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却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桥支行的账号为3213230301010000066456上的存款100000元进行保全,给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的信誉及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故本院认为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桥支行的账号为3213230301010000066456上的存款100000元确实有误,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中就损失数额达成一致,均认可为5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桥支行的账号为3213230301010000066456上的存款100000元错误;二、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济南庆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