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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波与重庆市璧山区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王波,男,生于1984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中山南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0085-6。法定代表人蒋卫兵,董事长。被告刘刚,男,生于1987年2月14日,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波承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