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桃彬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桃彬,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41号案外人毛建全,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桃彬,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本院在执行李桃彬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毛建全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毛建全称,其于2014年1月16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毛建全购买丽泽御锦花园1号楼1单元1702号商品房一套,总房款为345041元,其已经支付房款175041元及维修基金6901元,现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上述商品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16日,毛建全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毛建全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1单元17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6.38平方米,单价为253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345041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毛建全支付首付款175041元,下余房款170000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毛建全已支付了首付款175041元,后又交纳了维修基金、燃气开口费等相关费用。另查明,2014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桃彬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立一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立一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查封,2014年1月16日毛建全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后又缴纳了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毛建全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1单元1702号商品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许琳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