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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与王晓丽、靳海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王晓丽,靳海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新建路。负责人韵国宏。委托代理人韵丽平,系该中心员工。被告王晓丽。被告靳海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晓丽、靳海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韵达客车轮胎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