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娄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娄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