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娄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娄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