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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吕天博诉李东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博,李东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463号原告:吕天博,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委托代理人:张如珠,通河县通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通河县。被告:李东新,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博诉被告李东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天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天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吕天博负担。审 判 员  袁 巍人民陪审员  杨忠臣人民陪审员  兰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二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