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郑小宽与杨海兵、汪莉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小宽,杨海兵,汪莉,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郑小宽。被申请人:杨海兵,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汪莉,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资城综合楼1601-1609。法定代表人:杨海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小宽与被申请人杨海兵、汪莉、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600000元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海兵、汪莉、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