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成岗与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成岗,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192号原告黄成岗。委托代理人刘建云。委托代理人张慧珍。被告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浦口路29号。负责人由淑芹,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岗诉被告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4)北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已不存在,现尚没有确定明确的被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成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