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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奇台县文化馆与马增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文化馆,马增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88号原告:奇台县文化馆住所地:奇台县文化馆法定代表人:陈树军,系该文化馆馆长。委托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增林,男,汉族,现年约58岁,现住奇台县,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文化馆与被告马增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文化馆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文化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文化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奇台县文化馆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