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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甄叶龙与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叶龙,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甄叶龙,男,1979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泳。被执行人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顺华。关于甄叶龙与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苍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应清偿货款286547.86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判决规定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息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2799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其财产已在另案整体查封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查封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