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佑君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资秀容,四川省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委托代理人:林照辉,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资秀容、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认识,2007年10月22日在三台县古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9月27日生育女孩李某甲,2014年10月13日双方在三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其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某辩称: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法抚养小孩,我家的经济条件好,且我与原告离婚后小孩一直跟随我父母在一起生活居住,望法院判决子女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22日在三台县古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9月27日生育女孩李某甲。2014年10月1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三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其女由被告抚养,跟随被告父亲生活居住,2015年6月11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现其女跟随原告在西昌市生活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离婚证复印件、保证书、原告父母所写的陈述、西昌市出的证明材料、照片2张;施工工程合同复印件、信用社明细保险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刘明容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其女由原告抚养,因被告长期在外承包工程根本无法照护其女,且现无固定房屋生活居住,其女李某甲变更为原告抚养,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甲由徐某某抚养。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