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支XX诉李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支XX,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李XX,女,1989年4月1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原告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支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日未进行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0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叫支X;2012年2月23日生育一子,名叫支X,均随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11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穿梭于歌舞厅,寻欢混迹。对于婚姻家庭的坚守与义务抛于脑后,不甘于平淡正常的农村生活,沉迷于网络的新奇诱惑,耐不住寂寞,无视丈夫、家人与传统观念,不愿夫唱妇随过普通人的农村生活。2014年农历11月21日,原告到网友家叫被告,被告不回,竟遭被告的石头袭击,被告将原告头部打得血流不止,缝合4针并输液打针治疗。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三番五次规劝被告,被告执意不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离婚;(2)一子一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共同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XX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日未进行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0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叫支X,现在西砂河村幼儿园上学;2012年2月23日生育一子,名叫支X,均随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11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吵打,2014年12月2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自愿抚养一子一女,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姻基础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抛夫别子,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抚养两子女,放弃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支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女儿支X和儿子支X均随原告生活并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