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0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行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899号10幢1-4层01室1层G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17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执行董事。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