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青贤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孙青贤,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孙青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青贤(又名孙珍珍),男。申请执行人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青贤(又名孙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