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茂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邦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