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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729号原告田某被告刘某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退还原告田某。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