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729号原告田某被告刘某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退还原告田某。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