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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沈志高与张伟、张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高,张伟,张克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沈志高,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逄锦奎,男,汉族,居民,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克健,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高与被告张伟、张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志高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