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沈志高与张伟、张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高,张伟,张克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沈志高,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逄锦奎,男,汉族,居民,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克健,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高与被告张伟、张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志高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