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丽圆与周所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圆,周所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王丽圆被告周所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圆诉被告周所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承担322.5元;其余32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程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