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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马普生与张克俊、杨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马普生。被执行人张克俊。被执行人杨珍妹。马普生与张克俊、杨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一、被告张克俊、杨珍妹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普生借款18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08元(计算至2013年9月22日),合计人民币19008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普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元,由原告马普生负担10元,被告张克俊、杨珍妹负担28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部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因张克俊、杨珍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普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克俊、杨珍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克俊、杨珍妹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克俊、杨珍妹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克俊、杨珍妹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莘 祥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先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