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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叶罗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罗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曹建生。被告:叶罗平,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瑞源村中路24号,身份证号码:352230197901230317。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罗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由原告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