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与四川川白润贸易有限公司、戴小兵、刘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6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张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晓萍,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与被告四川川白润贸易有限公司、戴小兵、刘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