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43号罪犯刘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离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吕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5分;该犯年满六十周岁,安排从事外加工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的刑期从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该犯于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