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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厚瑞与李得才、周存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瑞,李得才,周存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李厚瑞,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个体。被告李得才,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周存如,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农民,系被告李得才之妻。原告李厚瑞诉被告李得才、周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厚瑞,被告李得才、周存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至9月20日期间,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面和麸皮欠款28213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213元。被告李得才辩称:欠据上的签名不是我亲笔书写,自2014年5月我与被告周存如已分居,债务应由周存如自行承担。被告周存如辩称:原告诉求属实,我应该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周存如与被告李得才登记结婚。2011年起,被告周存如为养猪在原告处购买玉米面和麸皮用作猪饲料。截至2014年9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周存如结算,自2014年1月22日至同年9月20日,被告周存如共计欠原告饲料款28213元,由被告周存如以夫妻两人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周存如欠原告李厚瑞饲料款28213元,事实清楚,被告周存如应予支付。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周存如与被告李得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被告李得才应对其不负担债务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得才、被告周存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厚瑞欠款282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253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73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