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臧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