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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臧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