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少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卜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少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卜某,深泽县石油西区,工人。被告王某,深泽县石油西区。原告卜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与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