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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少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卜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少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卜某,深泽县石油西区,工人。被告王某,深泽县石油西区。原告卜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与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