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苏渊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渝云。委托代理人:王玺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安。再审申请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