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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黄忠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黄忠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刘江鹏,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全,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黄忠奎,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黄忠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