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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814号原告:鲍某甲(曾用名保某甲),女,回族,1970年3月生于甘肃省平凉市。被告:马某乙(曾用名马某丙),男,回族,197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原告鲍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在本院小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乙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依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共同生活,1996年7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丁。1996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戊。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好吃懒做的毛病逐年加深,经常游手好闲不顾家,不关心我和孩子的生活,对家庭不尽责任。我既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又要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孩子,被告从来都不知道体谅我的辛苦。2008年3月份,被告趁我不在家,变卖了家里大部分粮食后携款离家,至今毫无音信。2012年2月,被告父亲病危,家人四处寻找直至老人去世也没见到被告。被告现下落不明,其行为致使我身心疲惫,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共同财产有“牡丹”牌14英寸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4队土木结构房屋2间、砖木结构住房6间。被告离家后我购买的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新农村住房1套。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依法判决。原告出示结婚证1册,以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青铜峡市公安局陈袁滩派出所、青铜峡市陈袁滩镇陈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实被告2008年外出至今未归。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依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1996年7月10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丁。1996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戊。子女现均已成年。2008年3月,被告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有“牡丹”牌14英寸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4队土木结构房屋2间、砖木结构住房6间,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新农村住房1套。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马某乙自2008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经七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鲍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牡丹”牌14英寸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4队房屋4间(含土木结构房屋2间、砖木结构2间)、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新农村住房1套归原告鲍某甲所有;位于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4队砖木结构房屋4间归被告马某乙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鲍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吉代理审判员  姚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2015)青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